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孟志勇与贾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志勇,贾晓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459号申请人孟志勇,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贾晓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孟志勇与被申请人贾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