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贵与盛学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盛学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245号原告王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盛学珍,女,自然情况不详,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与被告盛学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