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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何风英、蒋运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何风英,蒋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风英,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蒋运兵,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风英、蒋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