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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507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依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