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507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依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