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浦发行芜湖分行与张玉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张玉金,董海兰,张传福,万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陈凌云,行长。被执行人张玉金,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董海兰,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传福,男,1969年7月15日生,住芜湖县。被执行人万银花,女,1970年3月29日生,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玉金、董海兰、张传福、万银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207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