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9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夏永玉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玉,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266号原告夏永玉,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永玉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厚发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永玉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永玉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楚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