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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肖连海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海,李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57号原告肖连海,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永波,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长春市春城大街。本院在原告肖连海诉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连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韦廷审判员  刘儒铭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