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敏与王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王耀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445号原告曹敏,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耀宗,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敏诉被告王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