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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敏与王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敏,王耀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445号原告曹敏,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耀宗,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敏诉被告王耀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敏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凤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