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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陈某某偿还申请人郭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9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陈某某在横山县石湾财政所和横山县殿市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横山县石湾财政所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不得支付,至扣足案款为止。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横山县殿市镇财政所的工资收每月2500元,不得支付,至扣足案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