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尤爱莲与潘如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爱莲,潘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爱莲,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潘如清,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潘如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如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尤爱莲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0元,但被执行人潘如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5月4日、2016年9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除几百元的余额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如清有其他银行存款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潘如清银行存款,但因余额只有几百元,没有扣划价值,本案未予扣划;3、于2016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潘如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