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朱广胜申请王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胜,王明,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朱广胜,男,汉族,1940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娜,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广胜与被执行人王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来函要求我院停止审理、执行涉及王明、刘娜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