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4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临江大华矿业与张德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大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4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大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英在中国邮政银行临江市支行6024640052026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