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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冯振凯与庆阳文昊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凯,庆阳文昊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650号原告冯振凯。被告庆阳文昊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凯与被告庆阳文昊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振凯于2016年9月22日以其与被告庆阳文昊博商贸有限公司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振凯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振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退付原告冯振凯131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