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东志、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志,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吴东志,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吴东志,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希夷大道紫荆花园20号楼101-106铺,组织机构代码33565756-5。法定代表人佟广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佟广伟,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吴东志诉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02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49×××82账户上的银行存款800万元,后该案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现本院作出的(2016)皖16民初31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吴东志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东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佟广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祥东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