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693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某,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继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