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家兄与山东梁山油漆厂、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兄,山东梁山油漆厂,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781号原告:李家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梁山油漆厂,住所地梁山县越山北路。诉讼代表人:山东梁山油漆厂清算组。负责人:胡吉合,组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纲,梁山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越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侯宪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作华,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星,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家兄诉被告山东梁山油漆厂、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集资借款债权13861.88元及利息,且债权性质属于劳动债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山东梁山油漆厂职工,被告山东梁山油漆厂因生产经营困难曾向原告集资借款,1996年房改时部分借款折抵房改款后,余款13861.88元由被告山东梁山油漆厂出具了专项集资存款单,并约定三年还清。2003年山东梁山油漆厂宣告破产,同年9月25日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被告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职工集资,三年内偿还完毕。但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家兄要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集资借款债权13861.88元及利息,且债权性质属于劳动债权,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