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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宣虎与被上诉人马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虎,马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虎,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宣虎因与被上诉人马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1日,马仓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为宣虎汇款15000元。此款宣虎一直未给付马仓。原审法院认为,宣虎从马仓处借款,马仓通过银行给宣虎汇款,有银行回单为证。马仓要求宣虎偿还欠款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宣虎称,马仓的汇款行为系马仓的投资理财行为,对此马仓不认可,宣虎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对此辩解,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宣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马仓借款15000元。宣判后,宣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宋亚娟去山东参与理财投资一事,上诉人并不知晓,虽然被上诉人往上诉人的银行卡内打入过款,但该银行卡始终由宋亚娟持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发生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是不正确的;另外,上诉人没有委托宋亚娟出庭代理诉讼,所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马仓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银行卡内汇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且上诉人对此事实不持异议,仅仅认为是被上诉人与其妻子宋亚娟参与理财时,被上诉人的理财投资款,但上诉人没有证据佐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作为上诉人妻子的宋亚娟在一审审理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参加了庭审活动。故上诉人提出没有委托宋亚娟出庭代理诉讼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国利审判员  徐书文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