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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道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道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栋4-5。法定代表人:程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道坤,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道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045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普通合同纠纷,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装修工程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丽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