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华与徐志明、邓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徐志明,邓君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141号原告陈华,男,生于1977年4月1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仁寿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明,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邓君臣,男,生于1949年7月11日,汉族,居民。原告陈华诉被告徐志明、邓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雨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