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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华与徐志明、邓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徐志明,邓君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141号原告陈华,男,生于1977年4月1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海燕,仁寿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志明,男,生于1963年3月1日,汉族,居民。被告邓君臣,男,生于1949年7月11日,汉族,居民。原告陈华诉被告徐志明、邓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雨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