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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周丁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原告:周国强。委托代理人:葛俊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