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周丁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388号原告:周国强。委托代理人:葛俊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丁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强与被告周丁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