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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辖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豆秋红与杨春莲、申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豆秋红,杨春莲,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70号原告:豆秋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杨春莲,女,汉族。被告:申军,男,汉族。原告豆秋红与被告杨春莲、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豆秋红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