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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石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石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653号原告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城关乡后杨村。法定代表人吴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杨,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明玉审 判 员  张晶晶人民陪审员  郑丽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