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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1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向萍诉何天云、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萍,何天云,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109-1号申请执行人:向萍,女,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何天云,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向萍申请执行何天云、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5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5215元,未执行标的52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萍与何天云、李秀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将剩余案款一次性为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向萍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兴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