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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青岛珩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珩福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854号原告青岛珩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友珩,经理。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珩福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珩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9元,减半收取3539.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池 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