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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幸冬芳、万长福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幸冬芳,万长福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98号。负责人:张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觐忠、游燕,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冬芳,女,汉族,1982年12月08日生。被告:万长福,男,汉族,1977年08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幸冬芳、万长福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对被告幸冬芳、万长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