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永强与孙兆荣、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强,孙兆荣,刘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314号原告:孟永强。被告:孙兆荣。被告:刘玉忠。原告孟永强与被告孙兆荣、刘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实际起诉人王安述与起诉状列明的原告名称不一致,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永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辉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