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3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395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先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聚源路15号。法定代表人:林元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硕,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大毛路229号。法定代表人:马晓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硕,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看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句容百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厚祥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