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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子清与李华君、林梦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子清,李华君,林梦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541号原告:龙子清,男,生于1954年8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李华君,男,生于1980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林梦圆,女,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系被告李华君之妻。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子清诉被告李华君、林梦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子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龙子清负担。审判员  曾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