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龙子清与李华君、林梦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子清,李华君,林梦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1541号原告:龙子清,男,生于1954年8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李华君,男,生于1980年5月2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林梦圆,女,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系被告李华君之妻。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子清诉被告李华君、林梦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子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子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子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龙子清负担。审判员 曾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