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颖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恒昇商贸有限公司,林某某,王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502民督14号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被申请人通化恒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申请人林某某,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建功委4组。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建功委4组。申请人通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通化恒昇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给付贷款本息1,040,000.00元。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通化恒昇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王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04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