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小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小敬,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临颍县陈庄乡四家李村***号。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抓获并羁押,2014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未缴纳),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从监狱解回羁押于焦作看守所。辩护人史美丽,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小敬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海瑞洁,被告人高小敬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高小敬谎称与温县段某结婚,取得段某信任,骗取段某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25000元。案发后,高小敬已将所骗财物全部退赔段某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小敬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樊某,蔡某的证言,(2015)舞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抓获证明,退款证明及谅解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敬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该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应对前后两罪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小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桂芳审 判 员 谢 栋人民陪审员 职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冰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