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英某某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英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英某某,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解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英某某、冯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英某某所有登记在临沂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重型自卸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英某某所有的登记在临沂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重型自卸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