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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135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网吧门口,以120元的价格将净重0.3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了毒品和毒资。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3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