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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蔡期贤不服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期贤,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81行初52号原告蔡期贤,男。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兵,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期贤不服被告冷水江市交通运输局不予行政许可一案中,因原告蔡期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期贤负担。审 判 长  蔡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牡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