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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8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俊强与郭志鹏、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强,郭志鹏,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921号原告:郭俊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郭志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XXX,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俊强与被告郭志鹏、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郭俊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俊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