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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王丽华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于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77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国明,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王丽华与丁国明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0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丁国明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丽华于2016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国明给付人民币216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丁国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国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029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红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许 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