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6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小甫与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甫,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659-4号原告:王小甫,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王国宁,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79089X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88号2901室。法定代表人:罗永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亚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甫与被告浙江名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0元,由原告王小甫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人民陪审员 姚亚玉人民陪审员 柯亚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