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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志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3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5日对被告人赵志友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号72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志友醉酒后驾驶吉××××××号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大岭镇境内行驶,行至大岭镇政府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志友驾驶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74毫克/100毫升。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志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志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赵志友醉酒后驾驶吉××××××号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大岭镇境内行驶,行至大岭镇政府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志友驾驶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74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赵志友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志友供述,证人谭某某、高某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照片,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志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志友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译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