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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周锐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锐,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周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斌,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斌银行存款10571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  方  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