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元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依嘉曼服饰有限公司、黄飞合同诈骗罪2016刑终1547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元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江门市元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苏耀良。委托代理人:胡健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江门市元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2016)粤0113刑初96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门市元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被起诉人黄某乙合同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上诉人与被起诉人黄某乙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服饰加工合同》;2、上诉人履行了合同;3、原审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被起诉人黄某乙明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取得上诉人的信任,诱骗上诉人向他支付预付款9万元。被起诉人黄某乙的客观行为表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上诉人预付款,被起诉人黄某乙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被起诉人黄某乙的诈骗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五)规定;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穗番检控申控复字[2016]10号《答复函》充满渎职腐败;5、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穗公番不立字[2015]0027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与实事实严重不符,包庇渎职腐败。二、被起诉人黄某乙制造合同纠纷假象,干合同诈骗勾当。上诉人虽两次向被起诉人黄某乙提出更改要求,但不构成单方面更改合同,更不能成为被起诉人黄某乙不履行合同和拒付预付款的理由。本案不是经济合同纠纷,也不是民事欺诈。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起诉人广州依嘉曼服饰有限公司、黄某乙犯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4000美元(约合人民币9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起诉人广州依嘉曼服饰有限公司、黄某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履行涉案《服饰加工合同》产生争议,广州依嘉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服饰加工合同》并要求上诉人、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受理案号为(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41号,于2015年11月27日和2016年5月9日进行两次庭审,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6日就其被合同诈骗的情况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提出控告,该分局于2015年12月5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穗公番不立字[2015]0027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诉人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穗番检控申控复字[2016]10号)《答复函》,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暂不作监督立案决定。上诉人指控被起诉人广州依嘉曼服饰有限公司、黄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的规定,上诉人的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的规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