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许菲与章大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菲,章大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4民初405号原告:许菲,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章大望,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许菲诉被告章大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大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章大望返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9000元。事实和理由:章大望于2009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整,后归还15000元,仍欠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000元。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被告章大望未作答辩陈述。许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2份,章大望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予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许菲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对许菲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章大望向许菲借款50000元,有章大望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许菲起诉要求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期,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本金350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大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菲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章大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美华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