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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财保34号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15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荣能集团仪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50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1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家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