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法执字第5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赵自力与董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自力,董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516-5号申请执行人赵自力,居民。被执行人董光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董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光华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董光华所有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79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号)。二、续查封时间从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