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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武冬晓与朱树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冬晓,朱树业,朱海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519号原告:武冬晓,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县。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男,1980年10月2日,住元氏县。被告:朱树业,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第三人:朱海川,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武冬晓与朱树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冬晓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冬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同肖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