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武冬晓与朱树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冬晓,朱树业,朱海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519号原告:武冬晓,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县。委托代理人:张海良,男,1980年10月2日,住元氏县。被告:朱树业,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第三人:朱海川,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元氏县。武冬晓与朱树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冬晓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冬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同肖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