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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养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养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921行初22号起诉人:赖养球,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友康,男,住岱山县,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推荐。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起诉人赖养球邮寄递交的诉岱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赖养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9月6日对原告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行为;2、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转让协议、申请报告所取得的农用地权属申请予以首次登记。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上述两个诉求的事项都是涉及不动产登记是否许可之前的过程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赖养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永能审 判 员  董跃国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