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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燕晓蓉与解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晓蓉,解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756号原告:燕晓蓉,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首钢水钢总医院职工,住水城县双水新区。被告:解志良,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广播电视台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燕晓蓉诉被告解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燕晓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晓蓉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晓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燕晓蓉负担。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