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燕晓蓉与解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晓蓉,解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756号原告:燕晓蓉,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首钢水钢总医院职工,住水城县双水新区。被告:解志良,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广播电视台职工,住六枝特区。原告燕晓蓉诉被告解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燕晓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晓蓉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晓蓉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燕晓蓉负担。审判员 吴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