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5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洵琪诉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洵琪,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628号原告刘洵琪,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邹丽华。原告刘洵琪诉被告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洵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审 判 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曹丽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