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振琼与蔡金森、蔡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琼,蔡金森,蔡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林振琼,女,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蔡金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吓琴,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系蔡金森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振琼与被执行人蔡金森、蔡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蔡金森、蔡吓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金森、蔡吓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晨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