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748号徐素娜:你因诉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行终字第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郏县公安局在一、二审所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你在火车站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该局对你进行处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于你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在郏县,由郏县公安局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故你关于郏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