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山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新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新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860号原告:黄山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系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新钢。原告黄山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黄山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