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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王某风、陈某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风,陈某云,朱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邓某飞,行长。被执行人王某风,男,1973年6月18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陈某云,男,1976年10月24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某华,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商水县农行与王东风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水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3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亚飞审判员  郑 凯审判员  宁荣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淼